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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民法与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健全和完关系问题。

。法律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各
部门法的目的和宗旨,且与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等密切相联并统
一在各部门法的法律体系之中。明确界定各部门法的价值取向,使构成各部门
法的内部法律范畴和规范从整体上体现法的总体价值目标,在价值目标统一的
基础上促进各部门法内部功能发挥的协调统一,从而从根本上实现法律体系的
和谐统一,排除各部门法内部的相互冲突。

。传统的立法和司法行为过多地依赖于传统法
律原则和经验直感,在对象较为复杂、直观判断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往往无法
确定立法和司法的依归。在明确了各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内涵及相互间的差异这
一精神内核之后,立法中对不同法律权利义务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对某一行为
的具体法律评价,都不应当偏离或忽视对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考虑,而且以统一
的价值判断来实现立法和司法的有机统一。

。在法的适用中,当各
部门法出现冲突时,执法者除了采用一般的冲突法理加以解决外,可借助于对
法律价值的不同取向的理解和思考,针对具体的案件正确选用适用的法律,以
达到权力运作效用的最大化。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
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范,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
时,对不同部门法的法律价值的认知就成为执法者所可依赖的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据此促成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目前对各部门法的关系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实然
状态上,而缺乏对应然状态的认知,使得对这一理论领域的研究难以上升到一
个理性的高度。对各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差异的研究无疑能改变这一局面:一方
面,法的价值是各部门法理论研究的目标或终点之一;另一方面,通过对各部
门法的价值的比较研究,可以矫正仅对不同法律部门的关系进行实然状态研究
的偏颇,成为部门法比较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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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首先必须准确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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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内涵的差异分析

以下从法的几种主要价值目标出发,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具体价值目标,从
各种价值内涵的不同表现中界定这两种部门法的价值差异。

(一)、秩序价值之差异

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和前提条件,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在其基础上
的法的其它价值。秩序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
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秩序是
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要求,人类的任何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任
何进步都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的稳定与正常。古今中外,任何比较繁荣发达的
国家,其社会环境都是稳定而有秩序的。

勿庸置疑,任何法,从秩序意义上讲,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
态,“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3]法律通过建构人的行动
或行为的模式进行法的社会控制,从总体上实现法的秩序价值。不同的法部门
因其规范功能的不同而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作用。民法和经济法在其实现的秩
序价值的层次、特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民法的秩序价值体现在为市场提供一般规则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让市场
机制自发作用可以实现经济运行的理想状态是民法的经济学观念基础,民法的
所有规制旨在给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即恢复市场机制的自然状态,
说到底,民法是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的法律表述,民法维护的是一种自然经济秩
序。经济法却相反,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理论被公认为是经济法
产生的经济学观念基础,经济法所有的规制旨在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使市场经济按人设计的理想状态运行,因而可以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
制定法,它所维护的是一种制定秩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