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货运代理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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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情境
书本P22
关键信息:
。但是,根据FIATA推荐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以及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应就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原则和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法规方面做一规定,这有利于平衡货主及货运代理的利益,保护货运代理的合理经济利益。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承运人被剥夺责任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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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
① 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② 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③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破损、泄漏、自燃、 腐
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
④ 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⑤ 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⑥ 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⑦ 不可抗力所致。
客户不得让货运代理对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
① 有关货物的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
② 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
③ 货物在卡车、车箱、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载不当;
④ 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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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责任
4、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第三人有过失。当货运代理在货物文件或数据上出现过错,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向货运代理请求赔偿。责任关系如图1-2所示。
(1)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主
第三人
货运代理
委托
合同双方
以货主名义
图1-2 代理身份的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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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
1、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2、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托运人
实际承运人
货运代理
委托运输
以自己名义托运
签发ocean B/L
在这种情况下,对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被视为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货运代理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关系如图1-3所示。
图1-3
当事人的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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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实际委托人
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载人
委托运输
以自己名义托运
签发ocean B/L
签发house B/L
货运代理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关系如图1-4所示。
图1-4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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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托运人
分段实际承运人2
多式联运经营人
委托
签发多式联运单
证对全程负责
委托
分段实际承运人1
委托
图1-5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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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责任关系如图1-5所示。
①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 ② 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①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② 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