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ATS 金融服务附件审慎例外条款
(32) GATS《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第1款特别授权成员方可基于审慎目的采用监管措施,这些措施不受GATS其她条款的限制,这就是出名的“审慎例外条款”(prudential carve-out)。它保管措施,对于其她国家来说也许并不构成审慎措施甚至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从纵向方面看,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有效的审慎监管措施只能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当时的金融状况行之有效的措施,金融状况发生了变化,监管措施亦应随之变化。这阐明即便是在一种国家的不同阶段也存在着衡量监管措施的不同原则。可见,对审慎措施一般应根据不同的金融制度作出不同的解释,否则监管就很难发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作用,甚至会动摇金融自由化的基本。
第三,合适约束原则。对审慎措施应当有一定约束。将审慎措施纳入WTO多边纪律之中,就不也许不对各国监管权力产生一定的约束。没有约束或限定得过于宽松,就会失去纪律的意义;限定过严,又不能适应各国的不同状况。审慎措施的一定约束就是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点。平衡点在哪里?从附件来看,重要有两点:严禁用做逃避金融自由化承诺义务的手段和目的的直接性。
由于GATS容许成员方援引“审慎例外”规定采用金融措施是自行认定的,并且是通过国内法律或其她措施实行,并不需要其她成员方的承认,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一成员方的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完全也许转化为审慎措施。这种限制既也许是受发展本国有关服务业的政策驱动,也也许是出于监管考虑。上述的目的合法等原则并不能从主线上对之加以辨别。从主线解决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间对立的角度而言,仍需根据附件的规定,在成员方间谋求审慎措施的互相承认。
八、有关非违约之诉
GATS也引入了GATT中的非违约之诉。一般来说,非违约之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争议措施的不可预见性、受损利益的合法可预期性、利益损害与争议措施的因果关系。服务贸易发展迅猛,新问题层出不穷,成员方在作出入世承诺时未能预见某些问题是很正常的,因而针对这些问题而制定的不可预见的因应措施也情有可原。况且,在本案中,由于国内《管理措施》事实上是对1996年授权的一种延续,因此觉得该《管理措施》属于一种不可预见的措施显然是难以成立的。在服务贸易中,各成员方是按照部门划分的原则,在“逐渐自由化”原则指引下根据不同限度的发展水平,递交“特别承诺时间表”,涉及市场准入承诺表和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范畴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与货品贸易中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的关税约束与减让谈判中所产生的“合理预期”相比,服务贸易中的“合理预期性”概念实际已被冲淡甚至消失。因此,欧美提出的其对利益的合法预期受到损害的指控也难以成立。由于非违约之诉的确立将更多的举证责任交由申诉方承当,因此,在本案中,作为申诉方的欧美必须要证明争议措施与利益的损害或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申诉方提供的理由必须具体、具体,不能仅仅简朴地描述争议措施。
根据GATS第23条第3款就服务贸易中非违约之诉的救济所作的规定,利益受到丧失或减损的成员方有权规定在GATS第21条第2款基本上进行双方满意的调节,这一调节可以涉及对该措施进行修改或取消。这一规定与WTO《有关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6条类似,即调节与否取决于双方的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