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山救护大队岗位职责
第1篇:矿山救护大队的职责
矿山救护队员的职责
发布时间:2022年5月11日 8:30
一、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珍爱矿工生命安全,全心全意地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二、发扬中得知矿山事故已经得到处理,出动救护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4)在救援指挥部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救护队应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先期救护工作。
(5)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救护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准备,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所需装备,做好救护准备工作;根据抢救指挥部命令组织灾区侦察、制定救护方案、实施救护。 (6)救护队指挥员了解事故情况后、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向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完成任务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3、返回驻地
(1)参加事故救援的救护队只有在取得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方可返回驻地。
(2)返回驻地后,救护队指战员应立即对所有救护装备、器材进行认真检查和维护,恢复的值班战备状态。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以人为本,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二、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已为人,不怕牺牲的精神。
三、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四、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救护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五、爱护公共财产,厉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六、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险救灾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第四章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 辅助救护队的任务:
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第三十二条 总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
3.负责指挥调动跨省(区)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当总队长不在时,履行总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支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省(区)煤矿救护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矿山救护队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