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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下一步工作措施
浅议银行承兑汇票与虚开专用发票之间的联系及应对措施       随着各种经济活动的频繁,银行承兑汇票越来越多地被广泛使用在企业间的贸记载以下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二、承兑汇票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应用方式 新形势下虚开专用发票的作案手法已经从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转到真票虚开的形式上, 这种发票都能通过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交错稽核系统,再合作以企业的假账,传统的检查方法根本无法查出其犯罪证据,在这种处境下,国税机关往往突破常规,从资金流和物流入手举行检查,现金结算、往来挂账成为检查虚开案件的突破口,而银行承兑汇票以其生动多样的兑现方式,在虚开发票资金流的环节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为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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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方式有 一是利用真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向。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为了掩饰假进项发票的真相,在支付资金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受票人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然后再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单位背书给第三方、第四方返回原企业,做成了假资金结算 。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虚假背书,将银行承兑汇票转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
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将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发票开票方,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的财务部门在承兑汇票后面加盖财务印章并复印该汇票后,汇票原件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凭 汇票复印件入帐,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就是支配人,也就是说资金也回流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公司,由其支配使用。
  三是直接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入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直接将过期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反复复印、修改入账,虚构了企业的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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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虚构金流向理由    银行承兑汇票为何能够频频成为虚开增增税发票犯罪分子虚构资金流,究其理由,不外乎它的生动多变的特点和日益盛行的地下交易市场。
一是企业做帐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都是复印件,造假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强。
银行承兑汇票的对付期一般是6个月时间,在此时间之内可以任意的背书转手、买卖以及贴现。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是到期兑付、被书转让,还是贴现,以及在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其原件都不在企业留存,一律以复印件入账。正是由于这一点,银行承兑汇票才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用作入账凭证的首选。
  二是银行承兑汇票变现生动的优点,足以掩盖虚开发票、资金流向奇怪的事实。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务必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供给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那么不予抵扣,犯罪嫌疑人为了达成票货款一致,在资金运作上大做文章。他们在汇票上假借背书转让,外观上表达是票面汇给开票单位,开出汇票与付款方向一致,造成虚假业务的外观真实性,实际上这张汇票经过几次背书转让后,最终又回到付款方下属机构或另外设立的私人银行帐号,而将货款直接用现金付给实际销货方与开发票方,只不过支付票面的3%-5%付手续费,是一种更加智能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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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税务人员对金融学识掌管较少。对于金融部门结算方式,票据办理流程、违规处理掌管太少,不能在日常监控和税务稽查中运用自如,很轻易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四是银企利益驱动催生银行承兑汇票地下交易市场。少数金融部门为了片面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及表外业务收益,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其贸易真实性审查不严,相关要素不齐全,不能严格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企业向银行先支付50%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而后由银行开出供企业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就是实际的流通货币,而且是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2倍的数额。
这样一来,节省了大笔现金。正是基于这种银企各取所需的吸引,联手共同推进了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运用,昌盛了买卖银承汇票的地下交易市场。在地下交易市场,承兑汇票直接作为一种商品买卖,不留任何痕迹即能变现。为了便当,不加盖背书,不按规定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给违法人员供给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