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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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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sunny 2022/8/10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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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选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方法(试行)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250号
【发布日期】2023-01-12
【生效日期】202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兼营以下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参谋、物流监管等中介效劳;
〔三〕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2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跨设区的市迁移住所,分立或者合并,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公司住所、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东、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更换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由省监管部门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首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经营许可决定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或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营业执照后,原批准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那么,建立健全担保工程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那么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那么,包括资产质量、资金运用、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合规审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经济、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那么和企业会计准那么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和金融产品发行担保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