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
承诺书;
(六)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
间;
(七)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
(八)开标的时间、地点;
(九)评分标准;
(十)中标合同文本;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
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六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 200 分,包括标前分 80 分和评
标分 120 分。标前分的评分标准见附件。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
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要求设定:
(一)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二)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
任;
(三)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
(四)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
(五)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 10 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
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
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 30 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
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
第二十条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
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运管机构正常的工
作经费计划。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
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
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
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
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
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
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
料。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
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二)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
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
材料。
第二十五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
开标之前开启。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