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汇票的保证和付款
李绍章
保证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制度,以人的信用作担保,民法上的保证,是指当事人商定,一方(保证人)于她方(债权人)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之契约。票据法上的保证制度,在票据法理论上称为票据保证,是指票据的票据责任,即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似的票据责任。国内《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祈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可见,保证成立后,对持票人来说无疑多了一层担保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清偿汇票债务后,便可获得汇票持票人的地位,向汇票上的其他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国内《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行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重要体目前保证之债务无效时和二人以上保证时的效力。一方面,被保证之债务为主债务,保证之债务为从债务。原则上,主债务如不存在,从债务即失去存在之理由。但前文已经指出,作为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当的保证责任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虽然无效,也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成立。但是,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在形式上欠缺票据行为的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可不负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排除保证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国内《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当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虽然共同保证人之间并无共同保证的意思,也不影响共同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
二、汇票的付款规则
(一)汇票付款的涵义
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付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汇票债务人根据票据文义向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付款,是专指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汇票之付款类似类似一般债务之清偿,皆以消灭债务为目的,但两者在消灭债务之措施上稍有不同。付款不必于票据上为意思表达,故非属票据行为,但它是与票据有关的重要行为,毕竟签发票据的最后目的在于付款。付款旨在消灭汇票关系,是票据的终点,是完毕汇票经济使命的最后一种阶段。
汇票的付款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性。第一,汇票付款是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所为的行为。付款的目的就是在于消灭汇票关系,因此,只有当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票据的职能才得以最后实现。第二,汇票付款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汇票债务人严格按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也标志着票据权利的实现,它既不同于创设或更改票据关系的行为,也不同于追索权的行使或票据担保责任的履行。第三,汇票付款是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根据票据法原理,由付款人直接履行付款义务时,原有的汇票关系完全消灭。在由担当付款人或参与付款人替代支付时,原有的汇票关系并不完全消灭,担当付款人或者参与付款人代位获得票据求偿权。但是,该项权利的主张已不属于票据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二)汇票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涉及三个阶段,即付款提示、实际付款和交回汇票。
。所谓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以祈求其付款的行为。由于汇票是流通证券,汇票的转让不以告知付款人为必要,因此如持票人不提示汇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