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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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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防平安治理规定(暂行)


消防平安治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平安治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按照《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恪火灾可能造成严峻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平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平安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平安疏散设备治理;消防(操纵室)值班;消防设备、器材维护治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平安治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治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治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要的消防平安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装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才能。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施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 消防平安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展
一次消防平安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平安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设备、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平安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平安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三)消防平安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操纵室)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转、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备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消防平安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觉察征询题应及时催促相关单位进展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进展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备进展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展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材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各院区物业治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平安通道至少每季度进展一次消防平安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备、器材进展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平安工作进展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