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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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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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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可以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系)同意,并经转入院(系)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本校无条件继续培养,必须转学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在征得转入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批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跨省者须经两地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导师及院(系)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有关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般院校研究生转入重点院校者;
2.入学时间未满1学期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无其它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1.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 、麻疯病及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者;
5.因伤病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者;
6.硕士生一学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7、最长学****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要求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给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不得自行中途停止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出国留学者,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后可以出国留学,学校提供学****和成绩证明。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其它原因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准予退学。退学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在学期间的研究生培养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退学者,本人联系到接收单位后,由研究生院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办理手续。在退学1个月以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外省籍学生退回其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省籍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每年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5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留校察看以1学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不适用于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替考、利用通讯工具***、组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辩。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