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有关印发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措施》
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原则》的
通 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文 号:陕价行发〔〕103号
发布日期:-7-25
执行日期:-1-翻译费、文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按有效凭证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办案需要,可另行收取异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所在城乡以外的地区)办案差旅费(含长途通讯费)。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可采用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的方式。
采用包干使用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合同中商定或签订补充合同。包干使用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再办理结算手续。
采用实报实销方式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律师事务所按费用概算统一预收,案件办结时与委托人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有关费用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事先统一收取。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她费用。律师个人不得擅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无合法理由终结委托关系或因律师的过错委托人提出终结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委托人无合法理由终结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委托人以合法理由规定终结委托关系的,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扣除律师已提供服务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给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措施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生活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措施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拟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以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减少服务质量,以低于或变相低于规定的收费原则,或采用给付回扣、支付简介费等方式争揽案源,进行不合法竞争。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措施和收费原则,积极接受各级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措施和收费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实行行政惩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措施和收费原则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引价的;
(三)超过政府指引价范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用分解收费项目、反复收费、扩大范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