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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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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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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1
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文明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它公共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
(六)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规划、有措施,文明单位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 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四职”教育深入,清正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净化、绿化、美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业务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第十一条 各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裾上述标准,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县区三级。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组织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的命名,按照郑办[1990]12号文件执行;县区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区决定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一般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命名须由单位申报,乡、街道办事处推荐,县、区文指委考核合格,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请上一级文指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指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命名。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文指委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也可提前命名。县、区可以根椐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市、县、区每年要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极。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