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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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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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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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评估。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实施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之间、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之间,%以上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授权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以上的;与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于5%(含5%)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