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哲学思考
张鑫卉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法律又须通过人类头脑而为人类的产物。法律观念的形成也是法律产生的必备条件,经济法作为现代新兴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是由社会化大生产所决定。法哲学的发展为经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哲学思考
张鑫卉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法律又须通过人类头脑而为人类的产物。法律观念的形成也是法律产生的必备条件,经济法作为现代新兴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是由社会化大生产所决定。法哲学的发展为经济法法律观念的形成、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因此从法哲学角度分析、探讨我国的经济法立法,对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是十分有益的。”
一、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背景与西方的现代经济法相比迥然不同,但探究其哲学渊源,我国经济法也是在社会法学的推动下产生并逐步发展的,
建国初期,我国就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这期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以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国家管理经济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一切经济活动都在国家的完全控制之下,因此这时的经济立法完全是服从或服务于国家的计划,所构建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是“大经济法”体系。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这种“大经济法”体系才逐渐改变。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从大经济法中分离出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到了一定的明确和确定。从此,经济法得到较大的发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开放的目标,明确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立法才得以展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相继出台。1993年3月至1998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98个,而其中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就占了三分之二,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二、我国经济法发展中的思考
(一)市场主体利益的保护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变而来的,市场经济的进程由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直接启动和推动,政府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市场主体的主体部分是国有企业,因此缺少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这反映在立法上,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经济立法着眼于国家利益,并不是市场主体利益,市场主体利益就显得先天不足。
(二)社会利益的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政企分开的实行,使国有企业开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成为市场竞争中的有力参与者。但市场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也随之开始出现,国家必须用法律手段,防止市场缺陷造成的过分分散和浪费。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性质逐步显露,经济法必须由体现国家利益向体现社会利益转变。
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逐步转化,其中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对社会资源利益的保护和对人的资源的保护。虽然我国对于社会利益保护的相关经济法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相对于西方在历时几十年的经济法发展之后才开始关注社会利益的保护而言,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