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之立法建议.docx

格式:docx   大小:22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之立法建议.docx

上传人:科技星球 2022/8/11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之立法建议.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之立法建议
 
 
摘 要:代理制度是意思自治之补充和扩张的工具,其在立法上越来越表现出利益衡平法的色彩。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和有因性问题,对本人和代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效力起着决定作用。为保障代理关系中各立法过程中,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总则》争议最激烈的部分之一。
在2015年6月20日《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第153条规定“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代理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管见以为,《提交稿》的规定,肯定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应予以赞同,但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所规定的情形进行区分和细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则编》 草案建议稿第 176 条规定了“代理权授予的效力:无因性”:“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不受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基础关系不成立、 无效或者被撤销、消灭的影响。 ”这是唯一一个明确表明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的立法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将代理制度和委托合同分别进行规定,这种编排体例说明我国立法上采纳代理权授予行為独立性理论。在《民法总则》中,将代理制度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单独规定,但是,对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
之间的效力问题,即授予行为无因性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仅在《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则编》 草案建议稿涉猎,而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的规定对代理制度乃至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物权无因性、债权无因性等皆可能产生“提取公因式”之影响。因此,对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之立法完善唯有审慎才堪重任。
四、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立法建构
(一)代理权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之立法建构分析
1. 排除恶意或有过失的第三人可适用《民法总则》第164条之规定
根据有因说第三人的行为为恶意时,第三人知道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法途径下,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是符合委托人意思的。如果第三人明知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或者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却采取非法手段与代理人串通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则可按《民法总则》第164条之规定,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责任,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 表见代理制度不可替代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理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代理权被撤回,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根据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被代理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形与代理权授予行为被撤回的情形相似,所以坚持有因说的人认为无因性理论适用范围有限且意义不大,可以用表见代理制度将其替代。但无因性理论与表见代理制度存在很大不同,王利明教授认为,不能以表
见代理制度替代無因性理论。二者的适用范围、适用效果、适用范围均不同。表见代理制度与无因性规则各有其所用,表见代理的适用虽可以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很大程度上会增加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也会不利于交易安全。而无因性规则本身不包括信赖有无以及对基础法律关系的识别,因此有利于减轻相对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交易稳定和安全。表见代理制度与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均存在差别,二者无法替代。
(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