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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Z60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1640—201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11-28发布
2013-04-01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新建工业炉窑”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工业炉窑执行本标准中的现有工业炉窑排放限值,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
新建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中的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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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排放限值规定及技术要求
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工业炉窑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得超过表1、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其中工业炉窑烟气黑度排放限值均小于1级(林格曼黑度)。
序号
炉窑类别
颗粒物排
乍放浓度(mg/Nm3
现有炉窑
新建炉窑
1
有色金属熔炼炉
100
50
2
熔化炉
冲天炉
120
80
金属熔化炉
100
50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100
50
3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120
50
非金属加热炉
100
50
4
热处理炉
100
50
5
干燥炉、窑
100
50
表1
工业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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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非金属焙(煅)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100
50
7
搪瓷、砖瓦窑
150
100
8
其他炉窑
100
50
工业炉窑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Nm3)
1
SO
2
现有炉窑
500
新建炉窑
400
表2(续)
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Nm3)
2
氮氧化物(以NO计)
2
400
3
氟及其化合物(以F计)
6
4

金属熔炼、加热

其他

5

金属熔炼

其他

6
铍及其化合物(以Be计)

7
沥青油烟
30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
时段
周界外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mg/Nm3)
现有和新建工业炉窑

1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

15m。
522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
522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0m以上。
523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
523
5・2・1、5・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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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监测
烟气监测和采样平台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
窑烟囱(或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

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工业炉窑烟气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

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
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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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方法
采样方法按GB/T16157和HJ/T39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按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表4。
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要求



省有关规定执行。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连续监测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照HJ/T5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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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
浓度,应按GB/T16157规定,换算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