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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连犯有关问题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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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对牵连犯有关问题的分析
燕亚明 摘 要: 牵连犯是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由数个不同性质、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构成,对牵连犯的处罚除刑法规定处罚原则外,都实行从一重处断。牵连犯与连续犯都是实质数罪,但牵连犯是异种数罪,连续犯是同对牵连犯有关问题的分析
燕亚明 摘 要: 牵连犯是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由数个不同性质、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构成,对牵连犯的处罚除刑法规定处罚原则外,都实行从一重处断。牵连犯与连续犯都是实质数罪,但牵连犯是异种数罪,连续犯是同种数罪;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都触犯了几个罪名,但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行为是单一的,而牵连犯是实质数罪,由数行为构成。
关键词: 牵连犯 实质数罪 从一重处断 连续犯 想象竞合犯
在学****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涉及罪数理论时,很难把握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有什么特征?牵连犯与连续犯、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等如何区别?立法上没有专门的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常不一致,手头几本刑法学书在说明牵连犯和吸收犯时,就有相互矛盾的地方。笔者通过分析牵连犯的概念、处断原则并把牵连犯和其他罪数进行比较,尽力对牵连犯进行较全面的说明。
一、牵连犯的定义
自从费尔巴哈最早提出牵连犯,并在1824年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中有了关于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的规定后,世界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适用和处罚原则做了研究。尽管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和1997年经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并未作明文规定,但我国早就涉及牵连犯的问题,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和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均规定:“以犯罪之方法或其结果而生他罚者,从一重处断。”现仍在台湾地区适用的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同样规定:“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故理论上和实践中一般均加以认可和适用,但由于没有专门立法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仍不统一。接触过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犯罪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指出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的活动是主体在主观意识指导下的客观活动,即主客观相统一。犯罪行为作为人的一种行为,我国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上面的几个定义,前两种定义在说明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方法或结果时,缺少“行为”二字,不能突出表现牵连犯数行为的特征,易被人理解为单一行为,从而与实质一罪混淆。第三种定义只强调牵连犯的客观因素,根本未提牵连犯的主观因素,从而不能很好地把握牵连犯的牵连关系。笔者认为第四种定义最能反映牵连犯的内在特征,前半句反映牵连犯具有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反映牵连犯中本罪与他罪之间的不同地位和相互关系,后半句一方面反映牵连犯是数行为,进而与主观因素相联系形成几个独立的罪名,另一方面反映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因此该定义比较完整。
二、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