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童装购销合同的范本
甲方:
乙方: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
童装购销合同的范本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能够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赞同后才华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两方商定的合理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交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花费。
如一方需要更改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举行商议,获得全都看法后,再办剪发运。商议达成全都看法前,依旧按原合同履行。
需方提出转变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所以加强的花费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别情况由两方商议解决。供方转变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赞同的,所以加强的花费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获得发运证实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送途中发生的走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企业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能够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乐观供给有关资料,并帮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要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察觉问题,应准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
,马上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查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赐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
接收,同是马上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存,收货后十天内通知供方,所以发生的全部花费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交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企业投保综合运送险。商品在运送途中遭到损失机,由需方向当地保险企业依据《国内水道、铁路货物运送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限期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好,拆包察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质量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盘问;察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查收无误。
接收入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盘问,盘问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盘问时,应填写“盘问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盘问单”的内容应包含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目、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给发货单
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盘问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好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盘问单”。
为了减少部分盘问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
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盘问办理(零配件除外),对粗笨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盘问,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盘问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察觉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办理看法。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赞同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采纳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缴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更改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限期
前三十天以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