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内容摘要;审判监督程序是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蕴含着两种深层冲突,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应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完善检察院抗诉再审,严格再审事由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充分行使当事人的诉讼,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关键词:再审的提起、再审事由、再审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总的指导思想是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那些确有错误的审判案件,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就需要明确监督的重点,讲究监督的实效,减少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使审判监督程序成为名副其实的监督程序。但在实际的审判实践活动中,这一法律制度仍有不尽完善和存在不合理之处,下面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所以,它与第一、二审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个案件所必须的程序。只有在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
(二)、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的主体提起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由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二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还有人民检察院抗诉。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这些提起再审的主体,虽然都认为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提起的具体理由和条件不同。
(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
现确定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既统一、又各不相同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没有统一的审级、具体有适用程序,有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二审程序,实施再审的人民法院,有可能是原审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是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程序也各相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各有不同的程序,不是统一的一个程序。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方式
(—)、提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些条件是:
1、审判监督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再审提起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这是特定的。各级人民法院只是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