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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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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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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应先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再决定代理市长职务。代理市长行使职权至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为止。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四条    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员的职务。
第三节 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应选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再决定代理院长职务。代理院长行使职权至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第十八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四节  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应先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检察长职务。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至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议,批准任免或批准罢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