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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2/8/11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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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纳税筹划案例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的税收筹划实践  
  人们对依维柯汽车并不陌生,香港回归时驻港部队乘依维柯汽车进入香港的画面,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据说江苏省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财务部设有专门的税务价格科,由注册会计师、会计柯汽车有限公司决定收回汽车的直接销售权,由该公司直接进行汽车销售。因素是什么呢?王林简介说,由厂家直接销售,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汽车价格,有助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可以更好地和顾客沟通。同步,也是从税收上考虑。
 
     如前所述,此前的销售模式可以减少消费税税负,变化后,消费税税负肯定会有所提高,但会带来如下好处: 
     第一,大量的税前扣除额。此时公司所处的环境和此前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即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已满,公司合用较高的所得税税率(10%)。此时由公司直接销售,会产生2亿元左右的销售费用,这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即因销售费用的增长,可以减少2亿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所得税税负。
 
第二,当公司产品近期达到"欧洲Ⅱ号原则"后,消费税减征30%,可以抵减一部分增长的消费税税款。 
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再回忆
 【作者简介】【摘要】泛美卫星公司涉税案是北京“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最后以被告胜诉落幕。本案要点:税务机关作出一种税务解决决定,必须进行“合同性质”-“收入定性”-“与否涉税所得”的客观分析过程。在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凿的基本上,形成解决决定环节的核心便是“合用法律”。 “收入定性”对的不等于“合用法律”无误。“收入定性”与“合用法律”的规则不同样。为此,本文从争议焦点、原被告诉讼方略、行政程序中原告的举证义务、专家证言如何取舍、合同性质、收入定性、行政程序的法律合用、行政审判的法律合用、《中美税收协定》条款的理解、国家税务总局(211)号文和(566)号《批复》的评价等角度对该案作进一步回忆和探讨。
  【正文】
  一、案情简介
  1、1994年4月3日泛美卫星公司与央视签订《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合同》,央视支付了订金、保证金、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
  2、1999年1月18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稽查局发出:《有关对央视租赁泛美卫星等外国卫星公司卫星通讯线路支付的租赁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限期入库的告知》。此即001号告知。
  3、泛美不服,向京国税对外分局提起复议申请,1999年3月26日泛美按7%缴纳税款。8月23日,对外分局维持001号告知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据此以稽查局上级机关京国税对外分局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月26日,对外分局以征税主体不合格为由撤销001号《告知》。被告表达退税,原告撤回起诉,北京二中院批准其撤诉。
  5、6月30日,京国税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发出第319号告知:《有关对中央台与泛美卫星数字传送服务合同所支付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的征税的告知》。原告不服,再次向京国税对外分局提起复议。11月17日京国税对外分局作出维持319号告知的复议决定。
  6、此后的11月29日,原告以京国税第二税务所为被告,央视为第三人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7、10月11日判决维持第二税务所《319号告知》。泛美向北京市高院起诉,12月2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1] :
  原告觉得:
  1、合同性质认定应以《合同法》为根据,应有国内法根据。租赁合同的重要特性是转移租赁物的占有。合同商定由泛美卫星公司操作使用其位于外层空间卫星及美国的地面设施,为央视提供传播服务。未发生任何设施的占有和使用权的转移,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特性。故其收入不属于租金。
  2、《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中“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设备”的使用者应是积极的实际使用。整个传播过程中,所有设施完全由泛美卫星公司独立操作使用,央视无权且未实际使用泛美公司所供设施,故卫星公司收入性质不是特许权使用费;且中国国内法“物许权使用费”所指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特许使用收取的费用。故特许权使用没有国内法的基本。
  3、泛美卫星公司常年不断工作,其收入系不断积极工作所得的“积极收入”,这应属于《协定》第5条和第7条规定的营业“利润”。且泛美卫星公司在中国未设常设机构,故不应在中国纳税。税务局对《中美税收协定》11条作“扩张性解释不合逻辑”。
  4、应合用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惯例,营业利润是积极运营收入,特许权使用费乃悲观收入。
  原告专家证人国际财政协会主席斯劳•欧洛夫•罗丹当庭证言:虽然《中美税收协定》中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设备”没有进行定义,但是在经合发展组织范本即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即UN范本)的条款、官方评论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