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pdf

格式:pdf   大小:106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夸客客 2022/8/12 文件大小:10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2 号)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于 2005 年 3 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
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200 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
2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
床的,须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
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
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
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
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
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
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
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现
场调查。
第十七条 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公
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
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需要绕行的,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
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
情况外,应当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

第三章 公路附属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