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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
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
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
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员工手册规定的
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3、严
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
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
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
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
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甲方出现严重亏损,无力负担员工工资时; 6、甲方调整业务方向,乙方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经培训仍无法胜任新的工作时; 第二十
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终止、解除
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4、用人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
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甲方,可解
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
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
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提
前 30 日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
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
续: 1、本合同期满的,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乙方开始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
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
明后 10 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
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
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签
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
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
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
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
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