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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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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2/8/12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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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某信用社主任李某违背该市信用联社有关贷款应分级审批的规定(贷款2万元如下由信用社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应报信用联社审批),于1995年8月至2月,越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借款人发放贷款22宗法人制度不仅是民事审判应当遵循的准则,也是刑事审判应当遵循的准则。国内《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银行法人制度的规定。同样是法人,商业银行的业务既然不受任何单位的干涉,信用社的经营活动也应不受任何单位的干涉,涉及信用联社。信用联社作为信用社的联合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可以制定某些符合自身规定的行业规范,但这种规范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信用联社规定对有关信用社发放贷款的额度实行审批,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侵权行为,应属无效。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信用社主任的放款权限有多大,应由社员大会决定,而不是由另一法人——信用联社决定。信用社主任违背信用联社有关贷款权限的审批规定,越权放款并不违背《商业银行法》有关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充其量只是一种违背行业规范的行为,更何况这种行业规范确有违背法律之处。本案的二审判决在理解贷款分级审批制时并不否认其是一种内部制度,但该判决却将信用联社和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也界定为一种公司内部关系,值得商榷。笔者觉得,就立法本意来看,贷款分级审批制这种内部制度是真对于一种法人而言的,是指一种法人的内部。而信用联社和信用社之间的关系虽然也可界定为一种内部关系,但这种内部是真对于一种行业而言的,是指一种行业的内部,并非指的是法人内部或公司内部。贷款分级审批制是根据法人制度产生的,并不是根据整体行业为基本产生的。
“法人内部”和“行业内部”不是一种概念,由于二审法院对“内部”概念理解的偏差,导致了上述判决成果。
三、贷款逾期未收回能否视为“损失”
1、有关对损失的理解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如何界定损失,不仅波及到对被告人量刑幅度的选择,也波及到罪与非罪,现行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虽然多处提到|“损失”一词,但何谓损失,并无具体规定。笔者觉得,在法律上对某一概念的理解,一方面要见解律上有无规定,法律上有规定的按规定,没规定的应当按照现代汉语的规范含义进行理解。“损失”一词法律上没有严格的规定,而现代汉语对“损失”一词的定义是“毁损或者灭失的东西”,换句话说就是“永远不可挽回的东西”才干叫损失。
2、贷款逾期不应一律视为“损失”。对于逾期贷款何时才干称为损失,学理上有绝对损失说和相对损失说之分。绝对损失说觉得应当在穷尽一切救济方式后仍无法收回的借款才干称为损失;相对损失说觉得在提起公诉时仍没有收回的借款便可称为损失。笔者批准绝对损失说。由于贷款目前未还,不等于借款人没有归还能力。逾期贷款不等于是灭失的贷款,不等于是永远无法追回的贷款。试想一下,如果本案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后,那么贷款户的有关贷款与否应继续向金融机构归还,如果已经归还,信用社的损失又在哪里?为避免损失,法律对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多种手段,其中提起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种手段。权利人只有穷尽了所有的合法手段,该权利仍然无法实现的,才干称为损失。只有这样理解,才更符合损失的本意。从诉讼程序上讲,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断或者终结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