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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 通知意见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供热企业:
经县政府批准,现将我县xxx年度冬季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供热价格
xxx年度集中供热价格仍按上年度冬季供热价格执行。即居民
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 通知意见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供热企业:
经县政府批准,现将我县xxx年度冬季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供热价格
xxx年度集中供热价格仍按上年度冬季供热价格执行。即居民20元/平方米,非居民22元/平方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供热价格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二、供热时间
供热时间自当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供热企业可根据天气变化确定起止时间,但供热期不能少于120天。
三、供热质量
供热期间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摄氏度。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3日或累计10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要按所欠供热时间退还用户供暖费。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四、供热面积的确认

居民住宅、非居民住宅供热面积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等未安装采暖设备,或已安装但不使用的,不计算供热面积。
五、取暖费的收缴
供热价格公布施行后,用热单位和个人应于供热前按供热企业的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取暖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六、有关要求
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标准,不得搭车收费,并在居民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对不执行供热价格的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各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供热质量。供热期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公开帐目,自觉接受用户监督。
此规定自xxx年11月15日起执行。各乡镇供热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