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武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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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食品进入校园,杜绝无证非法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学校餐饮服务人员义务进行卫生常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健康证,食堂卫生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办。
第二十五条 疾控中心要加大对各类传染性疾病的预防、监控力度,并经常深入学校开展疾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防病保健能力,预防和杜绝校园群体性疾病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学段新生入学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幼儿园和小学在学生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医疗机构应对体检证明和接种证的真实性负责。幼儿园师生由县妇幼保健站体检,其它学校师生由县疾控中心体检,要及时将体检结果通报学校,对身体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接受治疗,病情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的,要劝其休学治疗。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对师生进行体格检查,并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信息或资料。家长或监护人不履行告知义务,通过技术鉴定、社会调查等途径确认的,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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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和卫生保健教师,确保学生常见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第二十九条 未经教育、卫生部门通知或批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进入学校向师生推销药品或进行预防接种。
第六章 交通安全
第三十条 对地处城区和公路沿线的学校,公安部门要确定专人定岗负责,疏散交通,确保上学、放学人流高峰期的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交通、城建部门要在学校附近的道路边设置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口及学生集中穿越的路段施划人行横道线,确保师生安全通过。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学生上、下学,全部由家长持卡接送;小学生按村组或街道排队上、下学,不得骑自行车,城区小学生穿越学校附近十字路口必须有值周教师或班主任亲自护送,现场疏导。
第三十三条 严禁农用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中小学生驾驶机动车辆上、下学。学校要在校门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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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农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警示牌,并教育学生不乘坐农用车辆。发现农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要及时向公安、交通和农牧(农机)部门举报。公安、交通和农牧(农机)部门要加大对农用车辆搭载学生的监管查处力度,坚持每学期开展一次严禁农用车辆接送学生的专项整治活动,并经常性地深入学校附近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用车必须是经公安、交通等部门检验合格的客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件。严禁租用非载客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用车前,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与承运单位(或个人)签定交通安全协议,落实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章 器械、实验药品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购置的体育器械,各项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每次使用前,体育教师或专业人员必须对器械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存放化学药品的生化仪器室、实验室要加设安全防护设施,药品室和药品柜要专人管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的化学药品要定人、定点专柜管理,物品进出坚持详细的登记制度,并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器械或药品用于教学。所有实验药品,课余时间必须入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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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于实验的仪器和药品必须由专业教师亲自携带、亲自摆放,不得让学生随意拿放,实验课结束后,学生不得在实验室滞留,化学药品必须由管理人员负责全部入柜,实验室、仪器室卫生必须由管理人员亲自打扫。
第三十八条 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放射性药品教学、实验时,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并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若发生师生因化学实验产生的气体或药品中毒事件,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坚决禁止学生将化学药品带出实验室。
第八章 集体活动、劳动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师生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以及参观、考察、郊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教育部门报批,未经许可,不得外出。
第四十条 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参加义务劳动、勤工俭学和大型活动等,必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活动前,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足够的人力负责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