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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关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准则的思考
一、 引言
  在2010年11月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商定条款达成全都看法》应用指南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它的其次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把握范围内的,2
关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准则的思考
一、 引言
  在2010年11月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商定条款达成全都看法》应用指南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它的其次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把握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全都看法的事项。 它的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商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全都的看法。这条准则的规定,可以理解成管理层雇佣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还会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吗?会影响其出具审计报告吗?进一步影响其审计质量吗?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使用?笔者对此产生质疑,本文对于2010年11月1日的关于审计业务商定条款的准则产生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对策。
  二、本文背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商定书》自2007年1月1日开头实施。它的第三条规定,审计业务商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托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它的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头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商定条款达成全都看法,并签订审计业务商定书,以避开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假如被审计单位不是托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商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托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商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全都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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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0年11月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商定条款达成全都看法》应用指南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它的其次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把握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全都看法的事项。 它的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商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全都它致看法。
  龙小海等(2006)认为注册会计师选聘权配置有两种状态:
  配置A状态:会计报告使用者(投资者、董事会等)拥有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和聘用权利,会计报告使用者(托付者)本能地具有追求真实审计报告的动机。在这样的选聘权配置下,会计报告使用者明显会利用其把握的选聘权,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具有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
  配置B状态:会计报告使用者(投资者、小股东、政府、社会公众等)不拥有对审计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利,选聘权转移到会计报告供应者(管理者、大股东、企业等)手里;机会主义的会计报告供应者(管理者、大股东、企业等),往往不具有追求真实审计的原始动机,相反,它追求的是选聘符合其机会主义倾向的注册会计师。所以会计报告供应者明显会利用其把握的选聘权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三、审计业务商定书在审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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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稳公司通过设立SPE,将有问题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出售给SPE,从而钻法律的漏洞。这些问题同样由于审计问题而产生的。平稳大事的发生的缘由就是选择注册会计师的把握权从董事会落到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