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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中华人民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
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悬赏广告系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最高院明确了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行
为,既然是合同,就得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要约即悬赏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
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承诺即以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一定行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效力受到限制:(1)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特定的义务,
如当顾客在游泳馆遇险时,其同伴对周围的人大喊:“救人者赏钱五百”,若游泳馆工作人
员施救,则其无权要求领取赏钱,原因是游泳馆对顾客在游泳时遇险负有合同上的救助义务;
(2)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如渔民出海遇险,家
属悬赏救人者赏钱五千,海事救捞部门施救后无权要求赏钱,又如小偷盗窃得手后,失主悬
赏,小偷即使归还原物亦无权要求赏金。
此外,悬赏广告在特定行为完成前,可以撤回,撤回悬赏广告应当采用与悬赏广告相同或者
优于悬赏广告方式的形式。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本条是关于认定书面合同签订地的解释。
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及选择涉外合同准据法冲突规范的主要依据。
《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
点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准;合同未约定签订地且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分处异地
时,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
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合同特殊签章方式的解释。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摁手印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
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
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本条的宗旨在于对《合同法》第 39 条所称“合理的方式”作出解释。《合同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本条对何谓“合理的方式”进行界定。本条有以
下五层含义:
(1)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仅限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
款,其他格式条款无需特别提示或说明;
(2)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否则无法保
证相对方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3)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在合同相对方
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比如可以在合同中采取黑体字予以特别标识;
(4)特别提示或说明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这个条件非常重要,如
果特别提示或说明尚不“足以引起对方注意”,视为未作特别提示或说明,如保险合同的免
责条款虽以黑体字标识,但表示内容过于庞杂,让人眼花缭乱,或者字体过小,无法让人仔
细阅读,均未达到“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效果;
(5)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为此,格式条
款提供方可以采取特别签名的方式来保留证据,即要求对方在单独的文字材料上签字,表示
对于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已经阅读并且理解。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
称“交易****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