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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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
(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
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第九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划位置设置和施工,并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
其他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县级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设置标牌设施,参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