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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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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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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工商行政管

(三)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
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四)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
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
议准入制度。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
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
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
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
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
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
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
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
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
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工商所应当加大对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
未有效执行自律制度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其销
售食品的质量进行重点监管,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或其他
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
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
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
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并为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
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第十条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
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
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
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
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
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
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
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
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是否健全和落实。
第十一条工商所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
结合辖区食品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食品和监管的薄弱
环节,适时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所对监督检查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
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公布的属于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禁止入
市的食品,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查处,及时追查其食
品来源和流向,并通过告示等方式通知辖区食品经营者立即
停止销售,对未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并依法
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经营;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
的食品,工商所可以责令经营者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不能
食用的,责令其销毁;已售出的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
责令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销毁。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
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工商所应当依
法对其从重处罚。
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工商所应当进行回访和跟踪监督
管理。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工商所应当查验其经依法
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商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不正当竞
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等其他违法行
为的,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予以
查处。
对派出机关以及 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工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