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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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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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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经营管理)非法经营罪
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
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所谓“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
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
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对于第(3)项规定,应当注意:一是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指接近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 80%以上,
即“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 80 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
信资费损失数额在 80 万元以上的”。二是“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去话业务或者来话业务被电信业务主
管部门处罚 2 次或者 2 次以上。至于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 2 次
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等均不影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只要属于
“违法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 80 万元以上,同时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
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
营活动的”,或者“违法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 80 万
元以上,同时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
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
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案情形,由
电信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 2 种情形,“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
数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
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
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 1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
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25 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在此《决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8 月 28 日通过、
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经营外汇案作了司法解释。
该《解释》第 3 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
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刑法第 225 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1)非法买卖外汇在 20 万美
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 4 条规定: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
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
购外汇,数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按照刑法第 225 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在 1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
第 225 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
诉标准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关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司法解释标准是
一致的。对于这类非法经营罪,主要是从非法购买、骗购、居间介绍
骗购外汇的数额上去考察。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
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由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本罪立案标准的第 3 种情形,“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
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
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 5000 份或者期刊 5000 本或者图书 2000 册或者
音像制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