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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
范围
4
2.
元件
4
3.
度量单位
4
3A.
术语
4
结构
4.
概述
5
5.
框架及外壳
5
6.
装配
9
7.
手特征,使其不适用于本标准范围内的元件
其要求被本标准的要求所替代。
度量单位
3.1 如果一个度量值后面用括号注明另一度量单位值,则括号内的数值为近似值,不带括号的值是要求值.
3。2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标准所述的电压及电流均指有效值(rms)。
3A。 术语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A。2 线电压电路 — 指电位不大于120V,且电路特征多于低压电路或隔离次级电路的电路。
低压电路(次级电路)— 指由隔离变压器输入的电位不大于30V的交流电路()。如果输入电路用串联阻抗来分压限流,再连接到线电压电路上,则该输入电路不是低压电路,也不是隔离限压次级电路。见11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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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概述
4。1 只有符合特定使用要求的材料,才可用来制造器具。器具制造应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并由装备良好的工厂来制造。
4。2 本标准中,未注明日期的参考代号或参考标准,均是指最新版本的代号或标准。
支架及壳体
器具的支架及壳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及刚度,,使其避免因减少间隙,零件的松动或移动,以及其它严重缺陷而使整体或局部受到破坏,从而增大火灾,电击及对人体的伤害的危险。
5.2 壳体材料应能适合于特定的应用要求,能将使用时可能引发火灾,电击或伤害人体的所有电气零件(电源线除外)封闭起来.
判断壳体是否适用于特定的应用要求,其考虑因素有:
机械强度;
抗冲击性能;
吸湿性能;
燃烧性;
耐腐蚀性能;
在正常使用或非正常使用温度下壳体的抗变形性能。
对非金属材料壳体,见UL 746C Standard for Polymeric Materials - Use in Electrical Equipment Evaluation的壳体要求。金属材料壳体,按34章试验来检查其冲击性能。
例外1:关于UL 746C的异常状态及恶劣状态,按本标准39章异常工作试验,来判断壳体的合格性。
例外2:热固性塑料不必进行UL 746C相对热性能试验。对工作温度高于标定温度的热固性塑料,按35。1所述进行1000小时的老化试验。
例外3:对94HB热塑性塑料,如果符合表5。1要求,则不必满足UL 746C的可燃性要求。
表5.1壳体可燃性要求
壳体材料
可燃性要求和/或附加测试
94V-0
无
94V-1
94V-2
94HB
1.3/4”(19mm)火焰测试(UL 746C,55章),或
1.过热保护(20章)
2。壳体(包括筋、散热窗等)与非绝缘带电零件之间的最小距离为1/2”()
3.HWI-最小值为7秒(PLC-0,1,2,3,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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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值为60个电弧(PLC-0,1)
5。4 * 5。4修订于1994年8月2日,*
5。5 壳体的金属部分,其厚度不能小于表5。2之相应值,否则,。
金属壳的最小厚度
在小、平、无强化表面上;及用弧形、加强筋等(或其它形状及/或大小)与机械强度等效之强化表面上
比较大的、无强化之平表面上
金属类型
英寸
mm
英寸
mm
模铸件
3/64
1。2
5/64
可锻铸铁
1/16
1。6
3/32
其它铸造金属
3/32
2.4
1/8
3。2
无电镀钢板
0。66 a
0.026
0。66
镀锌钢板
0.029 a
a
0。74
有色金属板
0。036 a
0。91 a
0。036
0。91
a 对于厚度小于表中数值之板件,,如果符合要求,则可用这些较小厚度板。
5.6 器具的电气零件应位于不会无意碰到非绝缘带电零件的地方,否则,要加以封装起来。
5。7 对39.28节所述的器具,则5.6节所述的壳体须带排泄孔,排泄孔位于最下面带电零件下方。
5。8 壳体结构应使得熔融金属,绝缘材料的燃烧,火花等不会落下到支撑表面上。
5。9 ,对于底部开孔的壳体,如为下列情况,必须在孔位上方或下方加挡板:
位于马达下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马达或器具的结构零件已有等同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