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doc

格式:doc   大小:65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7/22 文件大小:6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的规范和有效开展,防范和控制“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项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及《方正东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是指将信托产品项下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计划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公开交易转让的股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三)审慎原则。“新三板”是面向中小企业设立的新兴市场,风险较大,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应审慎进行,严格控制风险。
(四)充分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要求,遵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实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业务操作和产品设计
第四条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参照《方正东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四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分工和操作。
第五条公司信托业务部门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在初期应着眼于与熟悉“新三板”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及券商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开展合作,聘请其担任产品投资顾问,借助于“新三板”专业机构的专业管理能力开展业务。
第六条“新三板”投资信托计划的期限,应完全覆盖实现项目退出安排所需的必要时间,并充分考虑不可预见情形。
第七条“新三板”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应基于“新三板”中企业规模和市场交易额的大小,设立适当的信托计划规模,并鉴于市场募集的不确定性,确定最低成立规模和最高募集限额。
第八条鉴于“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专业性强,未来收益不确定性高,产品信托报酬可以采取浮动报酬的形式,包括固定管理费+浮动业绩报酬形式。
第九条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可以采取结构化业务模式或非结构化业务模式。
结构化业务模式是指公司在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设计中,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计划受益权进行优先、次级分层,次级受益人以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利益作为优先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的保障。
非结构化业务模式是指公司在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设计中,不对信托计划受益权进行分层,所有受益人承担相同风险,享有同等利益。
第三章投资标的公司
第十条公司发行设立的“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投资标的需满足以下第十一至十四条要求。
第十一条流动性要求
(一)投资标的原则上应为已实行以下三类交易方式之一的公司:竞价交易、通过券商做市、确认即将做市。即将做市的应当选择券商已经进入的目标公司。
(二)投资没有券商做市的标的要求最近三个月换手率应不低于10%。
(三)如果投资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则拟挂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