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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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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doc

上传人:lu2yuwb 2022/8/14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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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执行人员的人身权利可以作为本罪的次要客体,而可以作为刑法附带保护的随机客体而存在。同时,笔者对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认定,与执行职务有密切关系的物品、执行人员的辅助人员以及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人员从事特定公务时是可以作为妨害公务行为的犯罪对象,但执行人员的亲友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笔者分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在公务执行合法性的问题上,无论是对法条内容的理解还是从刑法的双重保护理念出发,公务的合法性应当是构本钱罪的前提要件。同时,应当从“客观说〞的角度、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公务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其次,是有关本罪手段行为方式的研究。通过分析,确定了暴力和威胁的含义以及范围,本罪的暴力手段不具有无形力的特征但却可以指向执行行为人以及与公务有密切联系的物。对行为人以侵害自身的人身权益相威胁阻碍公务执行的行为,除非情势具有特别的紧迫性与现实性,一般不能认定该种手段为本罪的“威胁〞。最后,基于刑法保障社会管理秩序和保护国民合法权益的双重职能考虑,行为手段入罪程度应该持“具体危险犯说〞比拟适宜。同时,笔者不认为本罪的行为手段存在强度的上限问题,造成轻伤害以上结果的行为依然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主张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的案件以治安管理处分法进行规制。虽然现行刑法有关妨害公务罪的规定是经过79年刑法修改完善而来,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乏和缺陷,并随着时代的开展而逐步滞后于处分该行为的现实需要。笔者主张将社会生活中妨害职务执行的不同于暴力、威胁的新型手段增加为本罪的行为手段,还要进一步扩大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要增加有公务执行有密切联系的物体,更要将在现实中从事“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这一局部人员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本罪第二款规定,仅仅是起到提示性的作用,所以没有保存的必要;而对于第四款中规定的从事国家平安工作的人员,侵害人使用一定的行为手段妨害其职务执行的,应该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定罪处分,假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第一款从重处分。
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