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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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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朱老师 2022/8/14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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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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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电梯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179号
【发布日期】2023-07-29
【生效日期】202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成都等施工图设计,确保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确保设计文件依法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二〕确保采购的电梯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并催促协调电梯制造、安装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电梯保修责任和义务;
〔三〕电梯投入使用时,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平安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二条 〔改造要求〕
电梯产权所有者应中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电梯产权所有者可以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该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行政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平安负责。电梯改造完成后,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三章 电梯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确实定〕
本方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平安管理义务、承担平安首负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规那么予以确定:
〔一〕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产权所有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并按其产权份额
承担电梯平安使用管理责任;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停止使用电梯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停、变更登记手续。
报废或者转让电梯的,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平安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行平安管理制度,设置电梯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平安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电梯平安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编制电梯突发事件和平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二〕将电梯平安本卷须知、警示标志和必要的相关信息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三〕确保电梯平安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