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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制度立法研究——以当代中国内地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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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制度立法研究——以当代中国内地为视角.pdf

上传人:2024678321 201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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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制度立法研究——以当代中国内地为视角.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

以当代中国内地为视角,针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态
势和收容教养制度立法薄弱、执法混乱的困局,从收容教养制度的
内涵和法律性质切入,本文阐述了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立法的事实根
据、制度根据和价值根据,梳理了我国自建国以来迄今为止收容教
养制度立法的历史沿革,剖析了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立法价值取向、
规范内容和立法技术上的主要缺陷,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笔者工作中
的深切体会,就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立法问题的模式选择、基本原则
的构建以及具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收容教养制度立法根据沿革缺陷完善
提要

本硕士论文由引言、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概论、收容教养制度
的立法根据、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沿革、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缺陷
和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等六章以及结语共七部分构成。下面,
概而述之。
引言部分从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的全球背景切入,结合自身
实践工作中的切身体会,笔者简要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
向和我国现有少年立法对居高不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收效甚微
的困局,并着重指出我国针对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犯罪少年
的收容教养制度立法和执法中出现的两难局面,从而提出了研究收
容教养制度立法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章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概述,文章从收容教养的内涵特征
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我国收容教养制度
立法的规范意义和社会意义。首先,在对西方收容教养制度源流进
行简要的回顾后,笔者指出在我国收容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于必要
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要承担刑
事处罚责任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所适用的一种监护
性管束措施。根据这个定义,收容教养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1)收容教养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2)收容教养的
适用客体是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除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八
种犯罪行为外)却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责任的未成年人,即犯罪少年,而不是犯罪少年人(俗称少年犯);
(3)收容教养是一种替代性监管措施,即由政府“在必要的时候”
替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对犯罪少年实施监管。然后,笔者对收容
教养制度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定性,认为收容教养既不是刑事处罚亦
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关于收容教养制度立法
的意义,笔者主要从规范意义和社会意义两个层面进行了阐述。从
规范层面来看,收容教养制度立法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少年立法体系
并进而推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从社会层面来看,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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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立法有利于衡平犯罪少年、受害人和社会大众三者之间的利益
冲突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有序。
第二章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根据,文章主要从事实、制度和价
值三个层面对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根据进行了阐述。首先,从犯罪
少年自身状况(内因)和社会环境(外因)两个方面勾勒了收容教
养制度立法的事实根据,具体而言:(1)犯罪少年自身状况的特
殊性包括犯罪少年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具有较强的可塑
性。(2)社会环境对犯罪少年的负面影响,包括家庭环境、学校
环境和社会大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对犯罪少年的推波助澜和雪上加
霜。其次,从我国的形势政策和国际约法两个层面对我国的收容教
养制度立法根据进行了简要的阐述:(1)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
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要求我
们加强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2)加强收容教养制度立法是《儿
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
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国际约法的内在要求。最后,
从防卫社会和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分析了加强收容教养制度立法的
价值根据,即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的双向保护原则:
(1)收容教养的基本功能在于防卫社会,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少
年的社会危险性而不在于对其罚罪行为的报应;(2)基于“儿童
不能预谋犯罪”和“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的基本理念,
国家有义务通过收容教养制度来保障犯罪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沿革,文章从以下三个时段梳理了
我国有关收容教养制度立法的历史脉络:(1)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
年刑法颁行期间,我国并没有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规定,只是出台
了一些关于收容教养的政策性文件,其初衷更多地倾向于社会救
济,因而更接近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原旨;(2)1979
年刑法颁行后至1997年刑法颁行期间,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及公安部先后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涉及到了收容教养制度,但
存在语焉不详或前后矛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