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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doc

上传人:lu2yuwb 2022/8/15 文件大小:1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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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及亦庄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业主: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34条维修施工单位名录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或分摊明细表。
各区县审核部门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作为申请应急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件。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的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做出同意决定。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应指导申请单位或个人抓紧补正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如果对申报材料无确切把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造价咨询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审核部门发现有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的情况,应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可供选择的鉴定、造价咨询机构见附件5。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申请人持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材料〔?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审批部门公章的支取明细表或分摊明细表
5
〕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见附件6〕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申请人持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材料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划转资金手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将资金及时转账到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及时将资金转账至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审批材料有问题或付款失败的,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审批部门及申请人抓紧补正相关材料。
六、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物业效劳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要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报告,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6
实施应急维修的施工企业必须承当所实施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施工企业可以为实施维修工程投保,出现质量问题后所需的修复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七、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相关业主选择施工企业,在企业自愿报名的根底上,经过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结合社会评价,分类建立具有良好信用和施工能力的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见附件7〕供需要的单位和相关业主选择。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可以自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上述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出现虚报工程预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局部资金、承当修复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清出施工单位名录,对其进行资质核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分。
八、物业效劳企业,相关业主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受理应急维修资金申请审核过程中,不得设置障碍刁难申请人,不得成心拖延审核时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支取应急维修资金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对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7
十、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将工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业主,业主提出质疑的,组织单位应给予明确书面答复。
十一、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对所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排查,建立应急维修台账。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应当配合物业效劳企业在3个月内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维修资金台账,按户登记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维修资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