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格式:doc   大小:17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7/22 文件大小: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加工备案是委托和受委托企业将接受委托加工食品事项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案以备检查。
本市任何单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全市的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委托加工备案具体工作,并负责建立委托加工备案档案。
第四条委托生产食品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备案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备案事项内容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备案企业出具加盖本部门食品监管专用 1
章和注明备案日期、有限期的备案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从事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性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委托或被委托生产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产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委托双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被委托方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并分别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委托双方应当签订符合规范要求的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格式合同条款(附件)。合同签订后7日内,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县局、分局备案。
委托双方有一方为外阜的,在我市注册的一方到其所在 2
地区县局、分局提交委托加工备案申请,另一方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申请书(附件1)1份;
(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承诺书(附件2)1份;
(三)委托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许可范围需同类同单元同产品同品种);委托方未取得同品种生产许可证的,
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
委托双方中任何一方持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
(五)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有关规定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时,企业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应为副本复印件,所有纸质材料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
委托和受委托企业在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委托加工的食品标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 3
标准、产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第十四条各区县局、分局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出具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