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Of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against
Doping Offences
Candidate Xie Zhipeng
Supervisor Professor Guo Shuli
College Faculty of Law
Program International Law
Specialization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Degree Master
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
Date April, 2010
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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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摘要
兴奋剂犯罪,是指在竞技体育领域,运动员故意非法使用或持有、其他相关
人员故意非法制备或企图制备、进出口或企图进出口、出售、采办、给予、散发
或企图散发兴奋剂类物质的,或者其他类似的行为。2004 年 3 月 1 日起我国开始
施行的《反兴奋剂条例》中首次明确了对与兴奋剂有关的部分行为追究相关刑事
责任,但我国刑法中至今并没有针对兴奋剂犯罪的明文规定。兴奋剂犯罪的刑法
规制虽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英美法系与中国,仍是一个
饱受争议、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对兴奋剂犯罪
的刑法规制——兴奋剂犯罪的刑罚化问题进行探究。内容主要包括兴奋剂犯罪的
刑法规制的社会基础及其合理性等问题的探讨,并通过借鉴各国兴奋剂立法的先
进做法帮助最终解决这个问题。
刑法规制是上世纪以来刑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刑事处罚的严厉性对于兴奋
剂犯罪的震摄力也是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比如禁赛无法比拟的。在国际奥委会兴奋
剂处罚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兴奋剂的定义以及滥用兴奋剂所包含的特定类型行为
得以逐步明晰,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同。随着世界体育的迅猛发展,反兴奋
剂成了一个全球性问题。在国际奥委会以及 WADA 的影响下大陆法系中欧陆诸国
在兴奋剂犯罪的刑法规制上所进行的尝试各有不同。从刑事一体化的立场出发,
刑罚毕竟是一种事后的处罚手段,且是最后手段,因此这就意味着被犯罪化的与
兴奋剂相关的行为是应该有所选择的。我国作为一系列反兴奋剂国际条约的缔约
国,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可以有选择性的针对滥用兴奋剂所包含的特定类型行为
立法,视其为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法益,在刑法相关章节中做出独立规定,以进
一步完善现有反兴奋剂法律体系。
关键词:兴奋剂犯罪;合理性;限度;社会基础;刑事立法
I
Abstract
Doping offences refers to the illicit activity of the athlete misusing or possessing
or others who producing or preparing,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or preparing, selling,
procuring, spreading or preparing, giving, or engaging in any other similar activity
with the intention petitive sports. The Anti-Doping Code of PRC which went
into effect from the date of march 1,2004,firstly provides that a person who takes
actions which involves in doping offences shall be punished , however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