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附件:
1、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2、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3、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4、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5、动产抵押登记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6、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7、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8、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抵押人保存)(略)
9、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10、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11、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12、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13、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置备于登记薄)(略)
14、抵押物概况(附页)(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