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土 地 清 查 工 作
协
议
书
项目名称:开阳县龙岗镇格林村、立京村省级现代农业整治项目
项目地点:开阳县龙岗镇
委 托 方:开阳县龙岗镇人民政府
受 托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土 地 清 查 工 作
协
议
书
项目名称:开阳县龙岗镇格林村、立京村省级现代农业整治项目
项目地点:开阳县龙岗镇
委 托 方:开阳县龙岗镇人民政府
受 托 方:贵州兴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委托方:开阳县龙岗镇人民政府 (以下称为甲方)
受托方:贵州兴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开阳县龙岗镇格林村、立京村省级现代农业整治项目的项目区土地清查工作。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贵州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合同项目名称和性质
项目名称:开阳县龙岗镇格林村、立京村省级现代农业整治项目(以下称为本项目)。
项目性质:省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土地清查工作编制依据
土地清查依据
《开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开阳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及其引用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贵州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试行)。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向乙方及时提交土地清查工作所需的全部基础资料。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果文件、份数和时间
按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土地清查数据集及相关附件。
5.5 乙方应在省厅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最终修订的成果资料1套,电子光盘两张。
第六条 费用
经甲方乙双方协商,本项目的土地清查费收费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执行。即, 以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费的 %结算。
第七条 支付方式及乙方账户
乙方在完成土地清查工作后,土地清查成果提交甲方,经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通过,项目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按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将规划设计一次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现场工作与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负责和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络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甲方负责组织项目成果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