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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事宜.doc

上传人:抱琴 2022/8/1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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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议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事宜
周敏敏 唐宜会 何进红 摘 要: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数人死亡的,如果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这只是解决了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赔偿。城乡二元赔偿标准人为地将公民分成二个等级,使人一出生就不平等,这与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背道而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格格不入。因此,实现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是公平的社会,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是让正义得以伸张,法律的最高价值就是公平和正义。赔偿的城乡二元化制造了不平和不公,歧视和损害了农村居民,不适应历史的发展规律,违背了现代社会的理念,理当进行改革和完善。所以说,从城乡二元赔偿标准过度到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历史的必然,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四、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适用范围
新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数人死亡的,如果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则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均统一按城镇标准赔偿。但不是每个农村居民都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那么,那些农民可以按照城镇表针赔偿呢,四川成都规定:(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五、先进的案例和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赔偿存在的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标准。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其意义非同一般,必将推动法制的向前发展,为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创造条件。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类似的先进案例和法律法规的出台相继有11个省:其中,云南、贵州两省是最彻底的,完全没有农村城市之别,统一按城市标准进行赔偿。
不管其先进的程度有多少差别,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只要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长期在城镇生活、工作和学****就应该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其损害赔偿标准自然也应该按城镇标准执行。





六、在城镇中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者如何实现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既然在城镇长期居住、务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那么如何实现按城镇标准计赔?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实际赔偿的主体,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赔偿受害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案件,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