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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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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苏财规〔2009〕9 号
苏林计〔2009〕89 号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苏财规〔2009〕9 号
苏林计〔2009〕89 号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 号)精神,为保护我省森林资源,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绿色江苏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江苏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森林资源,促进绿色江苏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 号)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三条 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6%计征。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育林基金由省辖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木采伐审批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权限负责征收。
第五条 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可在办理林木采伐批准文件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由申请采伐的营林单位或个人垫付,垫付的育林基金价款随木(竹)材价款一并由采伐林木用于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林业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育林基金为林业专项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