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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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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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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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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 海 市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 (甲方):
职 工(乙方):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商定向乙方提供合适的工作场合、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准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毕本合同商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拟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她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二)严重违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步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甲方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种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到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根据第二十四条的商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结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