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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1年8月1日下午,齐先生一行自驾游内蒙古。谁知,连日大雨导致河水暴涨、公路被淹。刚一涉水,齐先生的车就熄火了。他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请求对方施救。在大庆拆检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他只好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拖回郑州维修。齐先生总共支付了拆检、拖车和维修费230767元。
想着买了车辆全险,齐先生并不担心。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齐先生没买“涉水险”。
1月31日下午,家住温州龙湾区的朱小姐驾驶她的雅阁轿车出行时,与一辆身价1200万元的黑色劳斯莱斯发生碰撞。碰撞后,朱小姐发现自己的雅阁轿车车头有些变形,劳斯莱斯只是轮毂上有点破损,右侧车门被刮花。豪车车主的朋友提出了200万元的赔付价。
2月6日经上海4S店维修员对车损情况的确认,负全责的雅阁车主需赔付维修费35万元。而由于雅阁车主仅购买了20万元的第三者险,除去免赔部分,,
,相当于车主把一台全新雅阁赔了出去。
张先生,家住杭州城东。“去年的2月2日,他下班开车回家。在秋涛路上,撞到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妈。”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右转弯,而大妈骑电动车直行,张先生负事故全责。大妈摔下车后,多处骨折及内伤,在医院里躺了好几个月。再加上护理费和误工费,一共花了20多万元。直到年初,受伤大妈才基本痊愈。“按照以往的经验,只要资料齐全,张先生的交强险加商业险,差不多能赔到20万元。”小孙说,正当他在整理材料,准备上报公司理赔时,意外出现了。
“在整理驾驶员资料时,我们发现,张先生因为年检超时,被交警罚过。”
仔细一核对,张先生的车,是在2008年1月31日登记上牌的。这也意味着,他最迟要在2010年2月1日前进行年检。而事故发生在2010年2月3日。也就是说,张先生撞人时,他的车年检已经超时了2天。“前一天,他还被交警罚过,可仍然没去年检。到出了事故,就来不及了。”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张先生的索赔申请。
2005年5月,刘某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1年。
同年12月7日,刘某开车去煤厂拉煤,他拉着满满一车煤回到江口镇新华村时,由于车辆超载,马力不够,车子始终开不上去。于是,刘某喊来同村的村民和妻子李某来推车,没成想车在起步时熄火,由于没有及时拉手刹,出现溜车,将在后推车的李某碾倒在车轮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对此次
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处理完妻子的丧事后,刘某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者系其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给付赔偿。

2004年6月9日,蔡某为其新买的夏利车上了保险,其中包括全车盗抢险,该车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保险期为2004年6月10日起至2005年6月9日止。2005年3月5日1时许,蔡某的儿子驾驶该车在城郊结合部拉黑活时,被车上乘客打劫,二人将司机拳打脚踢撵下车,然后将车开走。案发后蔡某的儿子向公安局报了案,但此案尚未破获。蔡某遂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30条及34条之规定”认为此交通事故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不予理赔。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
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6,667元。
2005年6月12日,杭州市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开着本公司的丰田佳美桥车在城厢街道高桥路泰和小区的十字路口等绿灯,这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董某突然从后面撞了上来,将丰田佳美汽车左***、叶子板撞坏,产生很长一段难看的凹痕。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汽车驾驶员无责任。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受损情况,经保险公司估价车辆修理费1300元。但依据双方签订的
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赔付这笔损失。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董某同意按保险公司估价的1300元赔偿该公司的损失,但后来董某反悔,只同意赔200元。该公司无奈,只好将董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占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某赔偿车辆修理费1300元的90%,计1170元。
2005年6月17日,杜先生将新买的“宝马XS”越野车上了机动车保险,签了保险单,该保单中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当日,杜先生便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万余元的保险费。此时,杜先生所投保的“宝马”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有一个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