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docx

格式:docx   大小:21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docx

上传人:晓君 2022/8/16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
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
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联合发文,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 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 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和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 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货汽车(含越野型)轻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