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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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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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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讲 解
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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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统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个人的住所地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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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联系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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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税法第四条)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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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的新旧变化
原税法
新税法
变化
内资企业:
法定税率 33%
两档照顾税率 27%
18%
居民企业: 25%
非居民企业: 20%
1、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
2、降低了法定税率;
3、对纳税人实行了等比负担。
外资企业
法定税率 30%
地方所得税税率 3%
优惠税率 2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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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般原则、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内容
(税法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实施条例第9条至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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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
(一)税法优先原则;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真实性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实现原则
(六)收付实现制(税法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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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
则:
1、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
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条例第9条)
权责发生制是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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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法优先原则(纳税调整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
1、税法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会计制度则不具有,一般是准则性规定。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惯例。
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
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按准备金、折旧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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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付实现制(税法明文规定)
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18、19、20条)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3条第一款)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4条)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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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法第五条)
原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新税法首次引用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整理课件
允许弥补的亏损
亏损的概念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条例第10条)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0
旧税制:亏损额=“应纳税所得额”(负数)+免税所得(包括投资收益、免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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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收入 100万元 其中免税收入 20万元
扣除 (1)50万元;(2)90万元
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
(1)原规定:100-50-20=30
新规定:100-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