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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2022-2023
应急管理部《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8 项内容
(一)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 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 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第 条:
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
检查方式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 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 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 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
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 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 吊运极限边界至少 15m 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 1m 以上实体耐火墙)。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 条: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 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 保证流通或容量。
检查方式查阅资料 (1)钢水铸造(连铸、模铸)
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 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 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 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