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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45-9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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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45-9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pdf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2/8/17 文件大小:2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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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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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
应降低 20~30%。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 1/2。
第 条和第 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
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 30~50%。
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
类型采用相应低 1 级的标准。

第三章 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第一节 光源的选择
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
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灯;
四、市 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
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第二节 灯具的选择
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
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
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
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
灯具。
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
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

第四章 照明设计
第一节 照明方式
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
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
称布置五种基本布灯方式(见图 )。

图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形式
(1)单侧布置;(2)双侧交错布置;(3)双侧对称布置;(4)横向悬索布置;(5)中心对称布置
一、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
的规定;
二、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
表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光型 半截光型 非截光型
布灯方式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单侧布置 H≥Weff S≤3H H≥ S≤ H≥ S≤4H
交错布置 H≥ S≤3H H≥ S≤ H≥ S≤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