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实现内部审计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第十一条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年度审计计划内的日常经营审计。专项、专题审计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内部审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前十个工作日,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成审计小组。
第十三条 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由审计小组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自查通知书。内部审计人员开展资金检查和突击审计时,可现场通知被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查阅、询问、清点、外调、复印等审计手段收集资料,并及时与被审计部门沟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出具:
(一)经审计小组组长同意结束现场工作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小组成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集体讨论、修改并完成;
(二)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向被审计部门通报全部审计事项。被审计部门可对审计事项做最后陈述;
(三)完成审计报告送审稿后,应及时送分管领导审阅。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分管领导意见进行补充审计,正式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或其他特定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后续工作: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下发内部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涉及重大整改事项的,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上报总经理批示。需要上报总经理批示的审计报告,经批示后下发内部审计意见书。需要被审计部门整改的,被审计部门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45日内书面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二)审计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根据被审计部门整改结果考核其年度风险控制目标。整改结果也作为下一年制定审计计划的依据之一;
(三)内部审计意见书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的,被审计部门或协助执行单位、个人必须即时执行。审计小组应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被审计部门整改报告或者审计处理意见执行情况严重失实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部门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支持部门风险控制专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部门风险控制专员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安排作为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对其他部门的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召开部门工作会议对具体审计项目、内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通报,并准备全面、完整的备查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应当通知并安排相关人员在审计期间到场全面配合审计小组工作,同时通知并安排部门风险控制专员全面协助审计小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小组开展延伸审计, 接受审计小组对实物资产的检查,并根据审计小组要求提供外部单位、个人的相关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审计小组开展外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内部审计自查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内部审计涉及事项作出正式书面报告。审计小组对自查报告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内部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向其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者执行审计处理决定。